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1 豫国税函〔2004〕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字轨号为豫国税(218),分类代码为141000421863,金额版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三联,使用范围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
二、
国税函〔2004〕1024号
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小额标准均为500元。
三、《代开发票》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2。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