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27 冀国税函〔2007〕5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8〕382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以文号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以文号简称)下发以来,省局陆续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对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
财税〔2007〕92号
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业(经省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
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
财税〔2007〕92号
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减税。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
财税〔2007〕92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民政部门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次月起,享受
财税〔2007〕92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过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原有福利企业,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当月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新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
财税〔2007〕92号
、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