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9 皖国税函〔2003〕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43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与《认证结果通知书》配套使用,由原先的一式两联增加为一式三联。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在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应及时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上加盖国税机关印章。《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的第一联由认证管理岗位留存,第二联退还企业,第三联转送纳税申报受理岗位。
二、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销售额与开具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比对审核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岗位负责实施。各地要结合审核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