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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08-04 豫国税函〔20092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二○○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