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4〕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请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规定,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