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6〕149号 1996-10-3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次月七日内将当月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随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并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