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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执行《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执行《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07                                               皖国税函〔2007〕3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经亳州、宿州、蚌埠、巢湖、六安、安庆、池州等7个市试点,通过实行清理户籍、认定资格、限量限额、规范开票、清单管理、票表比对、征后核查、大宗验货、预约定耗、纳税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强化了管理环节衔接,实现了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链条化控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见皖国税函〔2007〕125号)。

针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在试点中暴露出的企业手工开具发票、填报清单繁琐的问题,省局已组织宿州市局研制开发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具系统,并与“一盘式”采集系统相衔接,经企业实际运用和省局组织验证运行正常,省局决定一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以实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电子开具、适时采集和自动比对,减轻税企双方工作负担。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具系统安装、培训、运用等问题,请各市主动与宿州市局联系,也请宿州市局做好服务工作。

明年7月份,省局将组织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

各地应认真做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