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新旧机制过渡期间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1 豫国税函〔2003〕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座谈会,决定从五个方面对
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在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重视,抓好落实。为做好新旧机制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几年来,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而同时欠退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给我国财政和经济运行带来隐患,而且有损于政府的信誉和形象。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国家决定从2004年1月l日起开始实行新的
出口退税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吃透改革精神,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注意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可通过开会、利用征收大厅告示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广大出口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尽量减少企业在新旧机制过渡期间因不了解新的
出口退税政策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省局已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文件放在省局服务器local/
出口退税处/省局布置工作栏下,可下载查阅。文中要求出口企业与外商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签定的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价格不可更改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具体见文件第5条要求),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报财政部登记备案,备案后可按原退税率予以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
出口退税。由于时间较紧,各市国税局要通知出口企业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抓紧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局务必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三、有关本次退税机制改革内容及
出口退税率变动下调等有关资料,各地可从新华、新浪等网站上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