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被取消的部分增值税 消费税进户执法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9.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等要求,现就被取消的部分增值税、消费税进户执法项目开展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办理申报时,携带上月开具的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报验手续。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窗口人员应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申报表后再进行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办理申报时,携带上月开具的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报验手续。对无法提供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窗口人员应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申报表后再进行申报。
二、取消未按期认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对申请抵扣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超过100万元或逾期扣税凭证份数超过30份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先对纳税人实施风险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方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取消未按期申报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对申请抵扣未按期申报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超过100万元或未按期申报扣税凭证份数超过30份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先对纳税人实施风险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方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取消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的后续管理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办税服务厅转交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说明票表比对异常的原因。经核查属于正常情况无需更正申报的,约谈人员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无异常问题,同意纳税人按此数据申报”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查属于纳税人填写错误的,约谈人员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申报表 栏填写错误,应更正申报”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到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更正申报手续。
五、取消逾期未申请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的后续管理措施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
增值税申报期满的次日,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统计当期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名单,采用短信或电话等各种形式,提醒超标准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税务机关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征税。
(三)对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逾期处理,监控纳税人是否按照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为其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取消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的后续管理措施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凡生产企业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
增值税)70%以下且未核定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及时填报《白酒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申请核价。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白酒企业
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按月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项目不齐全的,以及纳税申报表与清单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审核比对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退回重新填报;对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品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申报品种完整性、最低计税价格的准确性等进行重点审核。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数据比对,包括比对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按月提供包含所有白酒品牌的《白酒销售明细清单》,比对审核两者的产品明细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核价比例;按季、按一定比例抽查白酒销售公司提供的《白酒销售明细清单》,看与其账面销售记载是否相符,或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查询申报表,比对表单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