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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南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南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90号 2004-12-13

衡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问题的请示》(南政函[2004]12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南政函[2004]125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