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23 皖国税发〔1998〕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对不接受地方国税机关监管和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实行就地征收
企业所得税,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省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名单附后)汇总的纳税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审核,并签字盖章 ;地、市(含省级营业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均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级国税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监管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到人。
五、其他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