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7-20 皖地税函[2005]2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4)第26号
)的规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营销活动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赠送手机,既不是向用户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是一种让利行为。因此,对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向用户赠送手机的行为,不能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
营业税;同时,也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