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17 皖国税发[1997]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7]7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入管理,如发现坐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滥发钱物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用收入自行安排基本建设支出等,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列入汇缴改革单位,输入微机管理,并对此实行税收重点稽查,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
企业所得税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入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必须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