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10.15 皖国税函〔1999〕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巢湖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请示》(巢国税发[1999]111号)收悉。
企业的业务员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销售本企业或以企业名义购进的产品,是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签订的合同或进行的购销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因此,其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业务员。至于业务员与企业在经济上如何结算、利益上如何划分,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鉴于此,对企业为本企业业务员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