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07-12-04 豫地税函〔2007〕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所属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省辖市区及县(市)设立的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进行收取保费、收发保险单据等客户服务业务,不设立银行账户,不设置账簿,不进行会计核算。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该公司所属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纳营业税由其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集中向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县级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纳其他地方税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