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1-08 皖地税政一字[1996]0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5〕578号
《
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1、对
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分期收取的车辆价款和管理费收入。
2、对
运输企业不转让车辆营运权,由职工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
运输业务,应以
运输企业为纳税人,核定车辆运营营业额,征收
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