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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国等12个县(市)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税务办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国等12个县(市)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税务办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7.23                                      皖国税发〔2007〕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号),宁国市、桐城市、无为县、霍山县、歙县、来安县、怀远县、涡阳县、界首市、砀山县、广德县、岳西县等12个县(市)作为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5月专门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现根据上述实施意见,就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的税务办理问题重申如下:

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二、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三)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仍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五、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实行审批结果备案制度,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在审批决定作出后的10日内,上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同时,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各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新增税务办理事项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确保税务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行使。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