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10月26日 冀国税发〔2001〕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普通
发票管理,打击、遏制制售假发票问题,省局决定从
2002起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票样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2年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采用北大方正系统0号隶书镂空字体、17号底纹的无色墨印制,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
二、发票备注或说明栏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中的“河北”二字为仿宋体,其他字体不变。
三、使用于式复写纸印制的发票其存根联背涂方块为无色,采用北大方正底纹5007号印制;当发票开具后,发票联大写金额栏数字在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发票最后一联采用32克票据纸印制。
四、以上防伪措施适用于我省所有普通发票。总局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不变。
五、旧版普通发票于
2002年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