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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01-30 皖国税函[2002]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转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税款抵扣及退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各市国税局自行印制。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