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490号 1997-11-3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直地税政字[1997]第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凡中央在皖单位和省属单位投资参股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再投资参股兴办的企业均作为中央和省属企业对待,其应缴纳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