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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09-02 豫国税函〔2010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敏感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审批。对在异地报关出口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太阳能晶片、液晶显示器和CPU等较常见、体积小、价格高的高退税率商品,且出口目的地为香港地区和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经发函调查没有问题方可审批退税。
  二、各省辖市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审批情况的分析、监控,对在日常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骗税问题的新动向、新苗头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