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6-18 豫地税发〔2008〕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省人民政府(豫政
〔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
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税目注释
(元/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
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
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
用于砖瓦、水泥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