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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6-18 豫地税发〔2008〕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税目注释
               (元/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
                        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
                        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
                        用于砖瓦、水泥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