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13 皖国税函〔2007〕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287号)规定,现就铁道部所属我省企业从2006年度起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各站、段,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各站、段属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暂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所属在安徽省的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