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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备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备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13 辽地税财〔1998〕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省局辽地税一〔1996〕182号文件下发后,其中第一条关于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要求省局做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房屋应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对将摊床(柜台)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应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应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具体可按出租柜台与未出租柜台的数量比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