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19号 2006-03-1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