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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60号 2008-4-18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调整,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2008〕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的相关条款,确保对企业支付的股息性质判定准确,不能将所有税后向外支付的项目一概认定为股息。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