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自2018年 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怀地税函〔2004〕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