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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滁地税〔200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滁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皖地税[2008]63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理解掌握《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准确把握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和核定工作要求,确保核定工作公正、公平、及时和透明。
二、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审核鉴定工作,加强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审核比对,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核定征收管理简单化。
三、公平税负,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相互间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交流机制。每年5月底前,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信息、实际征收信息进行交换,联合开展行业实际税负比对分析,务必使本辖区内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基本一致,行业实际税负相对公平。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如下: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六、“行业”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1、“制造业”包括采矿、冶金、建材、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和印刷等工业企业。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业、对外贸易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从事粮食、医药、图书音像、石油、通讯等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商业企业。
3、“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公路和铁路运输、航运以及仓储业务的企业等。
4、“饮食业”包括从事餐饮、住宿、旅游等业务的企业。
5、“娱乐业”包括从事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各类洗浴、保健按摩、美容美发、网吧、氧吧、酒吧、茶馆、卡拉OK、歌舞、棋牌、保龄球、健身、游戏等娱乐业务的企业。
6、“其他行业”包括从事软件、计算机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地质勘探,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中介服务,广告服务,代理服务,修理修配,装饰装修,公共管理和居民服务以及其他业务的企业等。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滁地税〔2005〕110号)和《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国税函〔2007〕5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