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03 川国税函〔200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8〕155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三、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征免增值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免税审批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要求上报免税资料的企业,不得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免税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目前,我省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越来越多,为继续支持我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发展,加强绎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4号
)和《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20号
,以下简称
财税字[1996]20号
《通知》)规定,现对我省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征免
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财税字[1996]20号
《通知》中“其他废渣”范围,仅限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各种工业性废渣。包括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污泥、粉未、粉尘、黄磷渣、硫酸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
二、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上述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应按规定免征
增值税。
三、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征免
增值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免税审批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要求上报免税资料的企业,不得免征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
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免税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四川省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表》。
附件:四川省资源综合建材产品免征
增值税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