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6-01 桂地税发〔2006〕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70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明确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设在我区符合《
通知
》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需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应由总部(总机构)于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底前,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向总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规定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总部(总机构)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二)总部和跨地区所属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核算制度;
(五)总部和跨地区所属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
(六)总部和跨地区所属机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跨地区所属机构名单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公司
运输和仓储业务收入明细表;
(九)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总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部(总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完整无误后,才能移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经批准实行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以后纳税年度有新增或减少统一纳税企业
的,总部(总机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新增或减少统一纳税企业报告。申请新增统一纳税企业时,需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五)、(六)、(八)、(九)款规定提供该企业的有关材料。
五、凡未经批准纳入统一纳税范围的企业,一律就地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六、总部和跨地区所属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统一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