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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政策解读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

废止条款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

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纳税款证明单原件”;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纳税款证明单原件”;

20121228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税办发〔201849号)要求,我局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制发的《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缴纳税款证明》,属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事项时需要出具的法定证照、权属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的,应当予以取消”情形,故将该文件中部分内容清理废止,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将《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缴纳税款证明》内容废止。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