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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21号 2004-8-9

岳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的请示》(岳县政[2004]5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岳县政[2004]56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新开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