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建〔2014〕2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建委、民防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业主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及税费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5号)中明确的“涉及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税费,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规定执行”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扣尽扣,不得违规收取应减免的税收。
二、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终止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民防办关于落实兑现主城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10〕483号)规定的“收支两条线”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按照“以建为主”的原则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能配套修建的,应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仍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