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 [2014] 104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1年8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精神,现将我区原油、天然气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与
财税〔2014〕73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原油、天然气综合减征率确定为1.09%。
二、我区原油、天然气实际征收率确定为4.91%(即6%-1.09%)。
三、本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征管,应收尽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