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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06 云地税发〔1998055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地税发〔1998〕16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询问,要求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经省地税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问题。再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以及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电话费包干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奖金等收入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奖金等收入,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2)国务院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3)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的院士津贴;(4)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5)见义勇为奖;(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以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