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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20 大国税发〔1997〕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解决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逃户较多的问题,减少税收流失,市局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对在逃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提出以下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规定,请各基层局认真贯彻执行,把清理在逃户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一、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同时要结合税务登记验证工作,认真清理在逃户。

1、验证范围:凡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九九六年度未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2、验证时间(即在逃户清理时间):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各局在十月十五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在逃户清理情况及验证后的税务登记软盘和报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3、验证手续:纳税人需携带办理税务登记所要求的证件、资料及税务登记正、副本。

4、验证标志:此次验证采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的办法。“验讫”印章由市局统一制定式样,各基层局分别制作。

二、清理在逃户及有关政策规定

1、划分在逃户的几个范围。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末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确认其失踪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这种纳税人视为在逃,列入正常户税务管理范围。具体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一九九六年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购买发票记录,也没有欠税的,视为非正常户Ⅰ级。对该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内部手续上可注销其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可不进行税务管理。

②一九九六年虽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但有购买发票记录,至今未缴销,或有欠税,至今未清理的,视为非正常户Ⅱ级。对该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内部手续上可注销其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其欠税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该类纳税人经过查找,重新复出,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③一九九六年已换发税务登记证,无论其是否购买发票,凡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或催交无效的,视为非正常户Ⅲ级。对该类纳税人应进行重点管理和稽查,并作为本此清理在逃户的重点,进行“地毯式”清理检查。

2、各基层局应把以上各类纳税人列出名单,分别不同对象进行有的放矢的管理和检查。征管、征收、票证、税政等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传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报、纳税及供票信息,堵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3、经本次清理仍未查找到的在逃户,各基层局要将不同类型的名单(包括登记地址、电话)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与邮电部门联系,各基层局同邮电部门共同实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进一步清理检查。

4、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各基层局可采取发票代开制度,税收保全措施等手段控制在逃户的发生,加强对“无税户”、“零申报户”的管理,一经发现异常,即作为稽查重点进行实地稽查。

三、税务登记的若干业务规定

1、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市内四区纳税人的变更登记集中由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统一办理。

2、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符合纳税担保范围的,必须实行纳税担保,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担保范围和担保程序办理。

3、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辖原则,不得擅自争抢管户。

4、对未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且从事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或只登记不发证。

5、各市(县)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


附件:

1、验证及清理在逃户统计表(略)

2、税务登记“验讫”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