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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85号 2005-12-27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第一、二、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