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9]176号 2009-7-7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中“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部分、第四条第三款中“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三服务”措施》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审批事项外,其它涉税事项审批全部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办理。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纳税人所有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申报,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对纳税人减免税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事项外,当场办结。
1、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纳税人其它事项的审批,凡申报资料齐全的,除下列需要审批前进行调查核实外,当场办结。
1、延期缴纳税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注销税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在报经县级局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纳税人。
六、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真实性承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后续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监管措施。对当场办结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后续监管进行确认。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必须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明确办税服务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应岗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减免税类)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告 知 书

(减免税类)

编号:

你(单位)提出的 (减免税事项)申报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申报资料,符合减免税条件,同意你(单位)自月至月,享受。在有效期内,减免税款可不入库,但应按期进行减免税申报;有效期结束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在有效期内,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经审查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新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报资料虚假,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征所减免的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地税局涉税审批专用章)

附件2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告 知 书

(不能当场办结类)

编号:


你(单位)提出的 (不能当场办结类审批事项)申报资料收悉。我局将于日前予以办理。你(单位)可通过(途径)查阅办理情况。



地税局涉税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