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号)和《
营业税税目注释
》 (
国税发〔1993〕149号
)的相关规定,现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由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所调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0]7号
)第二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