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06.11 辽地税发〔2001〕78号
修订注释: 本篇法规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6日发布;2004年3月26日实施)修订
标题四(一)“企业必须每月按上月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被辽政办发[2004]21号相关内容所代替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标题四(一)“企业必须每月按上月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已被辽政办发[2004]21号相关内容所代替。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为全省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的通知》(辽政传[20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以下统称为个体从业人员),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从业人员发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见附表1)。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的规定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报情况,审核《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见附表2)。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如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应同时报送《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和《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最迟于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见附表3)进行申报。如有人员变动,同时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 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以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变动情况核定。如果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含月变动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见附表6)、银行缴款凭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或记录欠费情况。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社会保险费核定的规定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见附表7)、《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见附表8)按参保单位缴费期限(月)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一)企业必须每月按上月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纳费申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缴费人数为年度申报时的实际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般为上年实际工资收入,对高于社平工资300%和低于最低工资的,分别按社平工资300%和最低工资执行。
(二)个体从业人员可采取每年7月进行年度申报,并分别于当年7月和下一年度1月两次缴纳办法,由各市自定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年薪制单位和季节生产经营单位,其单位缴费部分可按上年实际工资额换算成每月平均额预征、年终按当年工资额汇算清缴。
(四)对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以外的收入,一经被地税机关查出,要补缴单位社会保险费。凡在我省试点方案实施前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和在我省试点方案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补利息,再纳应补费款、利息等。
(五)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及时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征收检查中发现未参保的单位,以《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和《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见附表9)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年度社会保险审核资料,在审核后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见附表6)。各级地税机关每月4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快报》(见附表10),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一次性向地税机关提供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前《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1),以便地税机关补征费款及利息。
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职责开展纳费检查和稽核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地税机关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商定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
六、关于社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附件:(略)
1、《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
2、《辽宁省从业人员 社保年度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3、《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4、《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
5、《辽宁省从业人员 年 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
6、《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
7、《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
8、《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
9、《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10、《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快报》
11、《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