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1 川地税函发〔1997〕09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227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对
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进行清理和登记的时间为4月―6月,各地可采取企业上门申报和税务部门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清理和登记,并要求做到:
(一)无论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还是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
房地产开发合同,都应如实填报《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签订了
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的(包括免税项目),应如实填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先申报,后办理免税手续。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了
房地产转让合同而未取得收入的也要进行登记。清理登记工作完毕后,各地应将清理登记情况汇总填入附表,于6月底前报省局。
上述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资料是今后减免
土地增值税的有效依据。因此,各地对此清理登记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抓好此项工作,确保
土地增值税减免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二、各地要结合对
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登记,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按
国税发[1996]227号
第五款的内容进行。通过检查,认真总结征管工作中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强化征收管理。
三、各地于9月底要清理、登记以及检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局。省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评比。
附件:
房地产开发、转让合同清理和登记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