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解决办税堵点难点问题,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内容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安徽省内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二、推行范围
(一)同城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6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内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25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三、咨询渠道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纳入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安徽省办税指南》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方可享受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服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安徽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据此,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分别下发了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相关文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具体业务范围进行整合,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推行原则。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事项,可以就近选择安徽省内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二)业务范围。同城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61个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事项的范围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25个办税事项。
(三)授权范围。授权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到位后另行公布。
(四)风险控制。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方可享受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服务。
(五)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同时废止。
安徽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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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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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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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报告类
|
自然人信息采集
|
是
|
是
|
2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是
|
否
|
3
|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是
|
是
|
4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是
|
是
|
5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是
|
是
|
6
|
2.发票办理类
|
发票领用
|
是
|
否
|
7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
是
|
否
|
8
|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
是
|
否
|
9
|
发票验旧
|
是
|
否
|
10
|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是
|
否
|
11
|
发票认证
|
是
|
否
|
12
|
3.申报纳税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是
|
是
|
1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是
|
是
|
14
|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
是
|
是
|
15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是
|
否
|
1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是
|
否
|
17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18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19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20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21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22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23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是
|
否
|
24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是
|
否
|
25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是
|
否
|
26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是
|
否
|
27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是
|
否
|
28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是
|
否
|
29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是
|
否
|
30
|
印花税申报
|
是
|
否
|
31
|
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
|
是
|
否
|
32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是
|
否
|
3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是
|
否
|
34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是
|
否
|
35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
是
|
否
|
36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是
|
否
|
37
|
扣缴义务人申报
|
是
|
否
|
38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是
|
否
|
39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是
|
否
|
40
|
申报错误更正
|
是
|
否
|
41
|
4.优惠办理类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2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3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4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5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6
|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7
|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
是
|
否
|
48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49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50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51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是
|
是
|
52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
是
|
是
|
53
|
5.证明办理类
|
完税证明开具
|
是
|
否
|
54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
是
|
是
|
55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是
|
否
|
56
|
6.宣传咨询类
|
涉税咨询
|
是
|
是
|
57
|
表证单书领取
|
是
|
是
|
58
|
宣传资料发放
|
是
|
是
|
59
|
涉税信息查询
|
是
|
是
|
60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
|
是
|
是
|
61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具
|
是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