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现将我省国税机关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