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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7 川国税发[1996]7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关于林业税收增值税问题,仍按我局川国税发[1995117号和川国税函〔1995〕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我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边销茶批发调拨单位,在川国税发〔1995〕29号 所列名单基础上,增列以下单位:

阿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若尔盖县商业民贸公司红原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南坪县商业局民贸公司茂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小金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金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壤塘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黑水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松潘县商业局民贸公可理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汶川县商业局民贸公司马尔康县商业局民贸公司

甘孜州巴塘县民贸公司甘孜州商业局驻雅安采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