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2号
)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是对针对房地产项目销售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预征率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对普通住宅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公告明确:在全省范围内,除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外,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