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2]91号 2002年6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未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办理扣缴税款申报;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的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应按限期额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结报表",办理票款结报。

二、征收人员和票证管理人员应按月将"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传本单位税收会计,供其记帐。

三、《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主表格工为YB22,表式将通过FTP网"信息交换"目录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