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7]173号 2007-9-18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否应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这一问题需要明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422号
)文件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因此,应按规定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