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2007-04-07 云国税函〔2007〕4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增值税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 第3号规定,“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请参照执行。
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各地税务机关在以前执行中,与本批复不相符的,按本批复执行。执行时间从收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