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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全文失效】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全文失效】

绍市地税政[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关于注销事项的内容废止


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 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 ( 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二、对于非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凭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非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验《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后,按规定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或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税务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附件:绍市地税政[2014]3号附件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失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4〕3号)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失效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鉴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79号)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而制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4〕3号)是以浙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为依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绍市地税政〔2014〕3号文件宣布失效。

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依然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必要根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认全文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4〕3号)。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1/26/art_25899_83913.html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