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0 川国税函[2000]3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办理。
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企业,下同﹞自行设计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由原企业收回后销售的,可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其固定资产所含的
增值税进项税金均不得扣除。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七﹞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其设计不征收
增值税。
四、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五、对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关于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此文将由我省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联合转发﹞执行。